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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介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指定“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 nmgztb.com.cn)为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第四条 凡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 出具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核准部门、核对文号;
(三) 招标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四)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情况等;
(五)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 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
(七) 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核准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备案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备案材料复印件;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项目,需出具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招标人自行招标发布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备案材料;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指定媒介对招标公告文本以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文件及时进行审查,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强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投诉或举报,其投诉和举报依法接受到保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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